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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  告 隆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東 被   告 蕭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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