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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 上訴人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 上訴人 立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號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1,42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玉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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