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邱顯明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淑惠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3號返還
報酬等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
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56,51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24,6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