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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顯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3號返還報酬等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56,51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,6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 8 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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