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
原 告 紀美華
被 告 泰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宏
訴訟代理人 黃進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,餘
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,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供
擔保後,得
假
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意旨:
緣
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簽立工程合約書,由被告公司
承
攬原告坐落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房屋之外牆
防水及塗裝工程(下稱
系爭工程),被告公司並於101年4月15
日竣工並驗收合格,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
切結書,
詎料,同
年6月原告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,原告即通知被告
公司二次至現場會勘,且被告公司答應原告研究解決之工法
,直至102年3月兩造確定外牆修復工法,但被告公司卻無依
約解決之誠意,又原告再於同年4月寄發
存證信函催告被告
公司提出系爭工程外牆塗料剝離解決方案及竣工時程,被告
公司卻以存證信函回覆其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
清系爭工程相關責任與解決方法,待至同年7月19日收到土
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,已明確
列舉缺失並建議修復工法
,
惟被告公司仍然置之不理,而原告聲請調解亦調解不成立
,原告自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剝落至今已逾1年3個月未修復
,實已造成本人財務及精神重大損失。被告公司既應履行保
固責任,然原告已無法信任由被告再行施作,故請求被告公
司給付系爭房屋修復工程所須費用等語。
並聲明:(1)、被
告公司應給付原告2,177,778元。(2)、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
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被告公司曾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外牆防水及塗
裝工程塗料隆起原因鑑定,經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
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綜上研判,外牆接縫
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熱膨脹係
數不同,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,另地震發生時,
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,其
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料磨除…,增加施作一道網
狀抗拉材後…」,依據
上揭鑑定報告所作之結論,輕質混凝
土(ALC)板接縫處發生隆起之原因為:①潮濕水氣經高溫曝
曬後因內涵水氣冷縮熱脹之結果所引發。②輕質混凝土表面
不平整,須增加整平層(水泥砂)厚度,導致重量過巨引起附
著問題所產生。系爭工程施工
期間為101年1-4月份,宜蘭地
區為雨季,該等自然因素
非被告公司所能完全掌握,且宜蘭
地區每逢冬季東北季風強勁,加上地處地震頻繁地帶,此二
項因素亦易造成結構接縫處因輕質混凝土板由螺絲鎖定易產
生層間變化之情形。且
本件結構體變化量已超出設計1mm 的
變化量,倘赴現場量測日夜變化量,如超出1mm,並不在公
司保固內,此為結構上之問題。被告公司承攬原告系爭工程
,既經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為溫度變化及地震原因所造成之
結果,此等自然因素所造成之結果,並非可歸責於
承攬人之
事由,被告公司同意系爭工程發生龜裂由被告依據合約保固
期限5年之規定加以修復,但為原告所拒絕,原告請求全面
拆除,重新施作費用2,177,778元實屬過鉅等語資為
抗辯。
並聲明:(1)、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(2)、如受
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以宣告免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12月7日簽定工程承攬合約書,由被告
公司承攬系爭工程,系爭工程並於101年4月15日竣工並驗收
合格,被告公司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
切結書,而於101年6月
原告即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,原告通知被告二次至
現場會勘,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及竣
工時程,被告公司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102省土技
字第南0284號之鑑定報告書鑑定系爭工程塗料隆起原因,並
向宜蘭縣壯圍鄉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
等情,有原告提出工
程合約書、系爭工程完工照片、保固切結書、外牆塗料剝離
照片、存證信函、調解不成立通知書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
(南000-0000)鑑定報告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23頁、
第80頁)為證,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,原告
上開主張,
堪
信為真實。
四、是本件經本院整理,並為兩造所同意之爭點為:㈠、原告所
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
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
圍?㈡、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?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
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
該會南000-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
需費用是否有理由?
㈠、原告所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
固之範圍?
1、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係被告承攬契約所應保固範圍等語
,
經查,依本件由被告所出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保固切結
書
所載:被告「...保證承包之工程及材料品質確實依合約精
神,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。如發生非人為之局部或全
部損壞時,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,謹此聲
明。」等語。而由被告自行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
工程外牆塗料隆起原因鑑定,經該會以102年7月16日102省
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綜上研判,
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
熱膨脹係數不同,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,另地震
發生時,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
隆起...」等情,
可證系爭工程產生瑕疵
乃因輕質混凝土與
外牆塗料之熱膨脹係數不同,在自然環境熱脹冷縮因素下致
外牆接縫處隆起,非人為因素所破壞。再據以本院函囑託臺
灣土木技師公會就被告公司系爭
標的物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
剝離原因,是否屬被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範圍,依
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
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0-0000號鑑定報告書(下稱補充鑑定報
告書)鑑定結果:「(一)依保固切結書內容,乙方(即被告公
司)承包本工程外牆塗料及防水工程等工作項目,已於101年
4月15日驗收合格,茲保證承包之工程施工及材料品質確實
依合約精神,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,如發生非人為之
局部或全部損壞時,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
」,有如前述,故系爭工程外牆接縫塗料隆起剝離,應屬被
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圍
無
訛。
2、至於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塗料剝離係屬熱脹冷縮自然因素及系
爭房屋結構體問題,均非屬保固範圍
云云。查依前開南000-
0000號補充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:「鑑定時泰鍏公司提供
針盤指示器(DialGage)監測資料其表示塗料剝離係因外牆熱
脹冷縮所致,經現場檢視結果,針盤指示器固定於不同之二
片外牆材料上,希藉以量測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,因針盤指
示器測針本身膨脹係數比外牆泡沫混凝土之膨脹係數為大,
故所量測之相對位移植無法代表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,故不
予列入考量」等語,
足證並無法證明係系爭房屋結構體所造
成之問題,此外被告就此部分抗辯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
為證明,是其等此項抗辯,自
難認定為真實。故足認本件系
爭工程瑕疵確屬被告就系爭工程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明確。
㈡、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?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
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
0-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需費用是
否有理由?
查本件經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依兩造契約應
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以填補上開瑕疵,所需費用應為
若干?經該會以前開補充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如依
兩造契約應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(塗耐可塗料)所需費
用為1,548,199元。」,而兩造亦不爭執上開金額。至被告
雖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只須填補並不是重新施作部分,查,依
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
所載:「(二)會勘時依據施工單位描述當時之施工步驟如
下:1.輕質混凝土外牆組裝(原告另行發包請他人施作)。2.
油性壓克力樹脂底漆塗佈。3.接縫填補(使用抗裂材料)。4.
接縫整平(使用抗裂材料)。5.防水恆溫漆(白色)塗佈。6.釉
面處理劑塗佈。7.砂漿加樹脂塗佈。8.底漆塗佈。9.彈性質
感藝術塗料。10.面層(硅樹脂塗料塗佈)。步驟2至步驟10均
違背公司所施作。(三)…其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
料磨除,從做上述步驟2-步驟9,增加施作一道網狀抗拉材
後,再行全面施作步驟10面層,以求顏色統一」等語,足證
系爭工程瑕疵要
回復原狀須重新施作,
而非僅是修補而已,
是被告就此抗辯,自不足採。又被告公司雖陳稱願負本件保
固責任云云,然查,定作人與承攬兩造既已生本件糾紛,則
實難強使原告仍須信任由被告施作修補已生瑕疵方可,且保
固責任原非僅限於原承攬人修補始可,應得認得以修補之
必
要費用代之,是被告此部分抗辯,並不可採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
償154萬8,199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
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
於原告勝訴部分,經核尚無不合,
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
之。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部分,因其餘訴之駁回而
失
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
證,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
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
應附
繕本)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