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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  告 紀美華 被   告 泰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宏 訴訟代理人 黃進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,餘 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,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 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意旨: 緣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簽立工程合約書,由被告公司承 攬原告坐落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房屋之外牆 防水及塗裝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,被告公司並於101年4月15 日竣工並驗收合格,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切結書,詎料,同 年6月原告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,原告即通知被告 公司二次至現場會勘,且被告公司答應原告研究解決之工法 ,直至102年3月兩造確定外牆修復工法,但被告公司卻無依 約解決之誠意,又原告再於同年4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 公司提出系爭工程外牆塗料剝離解決方案及竣工時程,被告 公司卻以存證信函回覆其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 清系爭工程相關責任與解決方法,待至同年7月19日收到土 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,已明確列舉缺失並建議修復工法 ,惟被告公司仍然置之不理,而原告聲請調解亦調解不成立 ,原告自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剝落至今已逾1年3個月未修復 ,實已造成本人財務及精神重大損失。被告公司既應履行保 固責任,然原告已無法信任由被告再行施作,故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系爭房屋修復工程所須費用等語。並聲明:(1)、被 告公司應給付原告2,177,778元。(2)、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 被告公司曾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外牆防水及塗 裝工程塗料隆起原因鑑定,經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 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綜上研判,外牆接縫 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熱膨脹係 數不同,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,另地震發生時, 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,其 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料磨除…,增加施作一道網 狀抗拉材後…」,依據上揭鑑定報告所作之結論,輕質混凝 土(ALC)板接縫處發生隆起之原因為:①潮濕水氣經高溫曝 曬後因內涵水氣冷縮熱脹之結果所引發。②輕質混凝土表面 不平整,須增加整平層(水泥砂)厚度,導致重量過巨引起附 著問題所產生。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為101年1-4月份,宜蘭地 區為雨季,該等自然因素非被告公司所能完全掌握,且宜蘭 地區每逢冬季東北季風強勁,加上地處地震頻繁地帶,此二 項因素亦易造成結構接縫處因輕質混凝土板由螺絲鎖定易產 生層間變化之情形。且本件結構體變化量已超出設計1mm 的 變化量,倘赴現場量測日夜變化量,如超出1mm,並不在公 司保固內,此為結構上之問題。被告公司承攬原告系爭工程 ,既經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為溫度變化及地震原因所造成之 結果,此等自然因素所造成之結果,並非可歸責於承攬人之 事由,被告公司同意系爭工程發生龜裂由被告依據合約保固 期限5年之規定加以修復,但為原告所拒絕,原告請求全面 拆除,重新施作費用2,177,778元實屬過鉅等語資為抗辯。 並聲明:(1)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(2)、如受 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以宣告免假執行。 三、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12月7日簽定工程承攬合約書,由被告 公司承攬系爭工程,系爭工程並於101年4月15日竣工並驗收 合格,被告公司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切結書,而於101年6月 原告即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,原告通知被告二次至 現場會勘,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及竣 工時程,被告公司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102省土技 字第南0284號之鑑定報告書鑑定系爭工程塗料隆起原因,並 向宜蘭縣壯圍鄉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等情,有原告提出工 程合約書、系爭工程完工照片、保固切結書、外牆塗料剝離 照片、存證信函、調解不成立通知書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(南000-0000)鑑定報告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23頁、 第80頁)為證,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,原告上開主張,堪 信為真實。 四、是本件經本院整理,並為兩造所同意之爭點為:㈠、原告所 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 圍?㈡、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?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 該會南000-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 需費用是否有理由? ㈠、原告所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 固之範圍? 1、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係被告承攬契約所應保固範圍等語 ,經查,依本件由被告所出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保固切結 書所載:被告「...保證承包之工程及材料品質確實依合約精 神,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。如發生非人為之局部或全 部損壞時,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,謹此聲 明。」等語。而由被告自行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 工程外牆塗料隆起原因鑑定,經該會以102年7月16日102省 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綜上研判, 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 熱膨脹係數不同,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,另地震 發生時,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 隆起...」等情,可證系爭工程產生瑕疵乃因輕質混凝土與 外牆塗料之熱膨脹係數不同,在自然環境熱脹冷縮因素下致 外牆接縫處隆起,非人為因素所破壞。再據以本院函囑託臺 灣土木技師公會就被告公司系爭標的物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 剝離原因,是否屬被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範圍,依 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 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0-0000號鑑定報告書(下稱補充鑑定報 告書)鑑定結果:「(一)依保固切結書內容,乙方(即被告公 司)承包本工程外牆塗料及防水工程等工作項目,已於101年 4月15日驗收合格,茲保證承包之工程施工及材料品質確實 依合約精神,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,如發生非人為之 局部或全部損壞時,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 」,有如前述,故系爭工程外牆接縫塗料隆起剝離,應屬被 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圍無 訛。 2、至於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塗料剝離係屬熱脹冷縮自然因素及系 爭房屋結構體問題,均非屬保固範圍云云。查依前開南000- 0000號補充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:「鑑定時泰鍏公司提供 針盤指示器(DialGage)監測資料其表示塗料剝離係因外牆熱 脹冷縮所致,經現場檢視結果,針盤指示器固定於不同之二 片外牆材料上,希藉以量測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,因針盤指 示器測針本身膨脹係數比外牆泡沫混凝土之膨脹係數為大, 故所量測之相對位移植無法代表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,故不 予列入考量」等語,足證並無法證明係系爭房屋結構體所造 成之問題,此外被告就此部分抗辯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 為證明,是其等此項抗辯,自難認定為真實。故足認本件系 爭工程瑕疵確屬被告就系爭工程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明確。 ㈡、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?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103年7月3日(103)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 0-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需費用是 否有理由? 查本件經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依兩造契約應 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以填補上開瑕疵,所需費用應為 若干?經該會以前開補充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:「(三)如依 兩造契約應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(塗耐可塗料)所需費 用為1,548,199元。」,而兩造亦不爭執上開金額。至被告 雖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只須填補並不是重新施作部分,查,依 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 所載:「(二)會勘時依據施工單位描述當時之施工步驟如 下:1.輕質混凝土外牆組裝(原告另行發包請他人施作)。2. 油性壓克力樹脂底漆塗佈。3.接縫填補(使用抗裂材料)。4. 接縫整平(使用抗裂材料)。5.防水恆溫漆(白色)塗佈。6.釉 面處理劑塗佈。7.砂漿加樹脂塗佈。8.底漆塗佈。9.彈性質 感藝術塗料。10.面層(硅樹脂塗料塗佈)。步驟2至步驟10均 違背公司所施作。(三)…其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 料磨除,從做上述步驟2-步驟9,增加施作一道網狀抗拉材 後,再行全面施作步驟10面層,以求顏色統一」等語,足證 系爭工程瑕疵要回復原狀須重新施作,而非僅是修補而已, 是被告就此抗辯,自不足採。又被告公司雖陳稱願負本件保 固責任云云,然查,定作人與承攬兩造既已生本件糾紛,則 實難強使原告仍須信任由被告施作修補已生瑕疵方可,且保 固責任原非僅限於原承攬人修補始可,應得認得以修補之必 要費用代之,是被告此部分抗辯,並不可採。 五、從而,原告依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 償154萬8,199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 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 於原告勝訴部分,經核尚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。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部分,因其餘訴之駁回而失 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 證,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 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 應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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