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被 告 江川金
被 告 宜來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陳博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0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在卷
可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