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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  告 上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  告 捷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培 被   告 黃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揭明之請求權基礎,以被告涉有傷害之 故意之侵權行為,然依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則未見被告對原 告為故意有何傷害行為之指述。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,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及首開規定,依職裁定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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