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
原 告 上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威筌
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
律師
被 告 捷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志培
被 告 黃坤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揭明之
請求權基礎,
乃以被告涉有傷害之
故意之
侵權行為,然依
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則未見被告對原
告為故意有何傷害行為之指述。而本件被告
住所地分別係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,
爰依民事
訴訟第1條第1項及首開規定,依職裁定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