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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  告 游賴達 被   告 福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被   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3,0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 ,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,440元,尚應補繳1,980元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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