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被 告 游賴達
被 告 福合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
被 告 蔡淑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3,09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420元
,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,440元,尚應補繳1,980元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