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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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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陽高混凝土壓送工程社 法定代理人 潘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101年10月24日新聞 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,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3月24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│101年10月31日 │7,000元 │FU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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