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
聲 請 人 瑞順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宏熙
代 理 人 張美玲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怡君
附表:~t46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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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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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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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川湯温泉會館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101年8月20日 │84,000元 │FU 0000000 │ │
│1 │司 │份有限公司礁溪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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