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0號
聲 請 人 福廣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欣諒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
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102年4月4日新聞紙在
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,
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8月4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蕉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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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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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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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│福廣實業有限公司 │101年10月11日 │95,277元 │YLA 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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