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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徐維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8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2年度除字第78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宜蘭縣冬山鄉農會│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│102年3月20日 │529,0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2│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宜蘭縣冬山鄉農會│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│102年3月20日 │530,14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3│寶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土地銀行蘇澳分行│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│102年2月28日 │164,704元 │BF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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