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相 關利息、執行費用迄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配特工程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本件債權人係依強制執行程 序核發之移轉命令,請求債務人給付第三人范國清之薪資債 權,並非債務人承擔第三人范國清之債務,然債權人逕以其 對第三人范國清之債權金額向債務人為請求,顯有疑義,且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得知對於債務人可得請 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未補 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配特工程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