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関口富春
債 務 人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
上列
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相
關利息、
執行費用
迄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配特工程有
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惟查本件債權人係依
強制執行程
序核發之移轉命令,請求債務人給付
第三人范國清之薪資債
權,並
非債務人承擔第三人范國清之債務,然債權人逕以其
對第三人范國清之債權金額向債務人為請求,
顯有疑義,且
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得知對於債務人可得請
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經本院定
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未補
正,此有送達證書
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配特工程有
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
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莊銘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