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號
債 權 人 李榮財即太元工程行
債 務 人 睿勝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玉貞
債 務 人 李萬泰即得吉利工程行
一、(一)債務人睿勝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
同)伍拾玖萬肆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債務人李萬泰即得吉利
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玖萬肆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前二
項,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,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
內免給付義務。(二)債務人睿勝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
給付貳拾参萬伍仟壹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
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康清煌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倘債務人如列有
法定代理人時,請一
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
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
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