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83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茂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旺 債 務 人 宜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清煌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 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  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  明書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