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
債 權 人 陳月香
陳禹農
陳禹恆
債 務 人 公昌工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平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陳月香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
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
佰元。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禹農給付壹佰伍拾伍萬陸
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。(
三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禹恆給付壹佰伍拾伍萬陸仟柒佰壹
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。(四)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康清煌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