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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7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陳月香       陳禹農       陳禹恆 債 務 人 公昌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平 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月香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   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  佰元。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禹農給付壹佰伍拾伍萬陸   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。(   三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禹恆給付壹佰伍拾伍萬陸仟柒佰壹   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。(四)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清煌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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