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
債 權 人 開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明
債 務 人 莊哲境即東暘工程行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項前段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莊
哲境籍設新北市土城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
稽,是其
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
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無管轄權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康清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