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
聲 請 人 黃靖閔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
所載
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。然查,該
股票之發行公司為「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設立於
桃園市龜山區,此有經濟部商業司-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
惟聲請人向無管轄
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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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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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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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D0000000-0 │壹仟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康清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