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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新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(全國版)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持有該證券之人 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(全國版)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中暘企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24,533元 │HE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104,500元 │KN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鼎勝開發實業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│林新益 │103年7月5日 │20,278元 │IG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 │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│林新益 │103年8月31日 │27,270元 │DF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張茂雲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5 │游志彬 │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│林新益 │103年8月20日 │63,662元 │G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6 │陳有哲 │台灣企業銀行蘇澳分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146,92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7 │車昇机械有限公司 │台灣企業銀行蘇澳分│(空白) │103年9月5日 │4,1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陳鑽鏢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8 │黃界銘 │五結鄉農會四結辦事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194,172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9 │林新富 │五結鄉農會二結辦事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292,8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0│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21日 │12,211元 │G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1│偉福机械工程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│(空白) │103年8月31日 │192,360元 │Z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2│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│台灣企銀羅東分行 │林新益 │103年8月31日 │579,906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新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3│冠均營造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│林新益 │103年8月31日 │30,149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陳冠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4│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│林新益 │103年9月4日 │5,981元 │DF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記: 一、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(全國版)一日( 附記部份不必刊登),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,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。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速將該新聞紙全 版一份送院(請勿剪開)。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若刊登 部分涉及個人資料(如地址、身分證字號等)請聲請人自行 斟酌是否揭露。 二、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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