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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清輝 相 對 人 楊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龍裕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 裁定後(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),未起訴,此有本 院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 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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