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
聲 請 人 林清輝
相 對 人 楊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龍裕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即
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
裁定後(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),
迄未起訴,此有本
院
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
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
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
書 記 官 邱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