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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全億鋼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蘭 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提 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5萬302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1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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