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
上 訴 人 全億鋼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玉蘭
被
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
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提
起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5萬3025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7萬1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高雪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