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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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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被上訴人 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 院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原審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。上開裁定業於103年8月8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;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可按。則其上訴顯非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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