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盈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月 相 對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玖拾萬元後,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六八 八八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,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,於本院 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、和解 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1239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同院103年司票字第275、276號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,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 第6888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,對債務人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、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、林正田、林毅、林綠莉、林錦 溪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為強制執行。然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係 屬聲請人所有,而鈞院執行處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卻誤為債 務人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而實施查封,聲請人為維權 益,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倘不停止執行, 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,為此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裁定 停止本件有關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等語。 二、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依此規定,於強制執 行程序開始後,債務人或第三人因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 擔保,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,除異議之訴已受敗訴裁判確 定外,法院應於必要時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而為停止執 行之裁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前述執行名義,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6888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,對上開債務人之動 產及不動產為強制執行,且聲請人並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 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,經本院調取103年度訴字第2 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及103年度司執字第6888號給付票 款執行事件卷宗核屬,故認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自應予准許 。 四、次查,相對人前開強制執行之聲請,係請求拍賣債務人所有 之動產及不動產,以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新臺幣(下同)37,2 72,659元(其中債務人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、林毅、林綠 莉、林錦溪應連帶給付債權人21,600,000元及利息),是相 對人所指封債務人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所示動 產之執行程序之停止,可能遭受之損害為附表所示動產無 法迅予執行拍賣即時受償所受利息之損失。以附表所示動產 目前鑑定價格為600萬元,此有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存上開執行卷宗可憑,顯然小於債務人鉅鋼工程開發有 限公司之債務數額,故相對人可能受到之損失,應以其附表 所示動產之鑑定價值即600萬元為計算損失之基礎,並參諸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認以週年利率5%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 損失為當。而審酌聲請人所提起異議之訴案情之繁簡程度 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審判案件之期限,預 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為3年 ,並以此核算其所受之損害即為90萬元(計算式為:600萬 元x5%x3=90萬元),因此本院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額即 以90萬元為適當。 五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物 品 名 稱 │單位│數量│物品所在地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砂石碎解洗選組│組 │1 │宜蘭縣員山鄉七│鉅鋼廠牌99年10月出廠,規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賢段60~63地號 │格及型式:75x2000c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土地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