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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  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被  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法應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77萬9,200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 1萬8,622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,尚 應補繳1萬8,1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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