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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  告 正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仁 被  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,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,27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 繳6,2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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