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號
原 告 全億鋼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玉蘭
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