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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  告 全億鋼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蘭 被  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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