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5號
原 告 康正雄
被 告 黃錦楨
被 告 福得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虞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,96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怡君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㈠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
8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18.78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
=157,752元。
㈡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:
9,437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15.53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
=146,55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㈢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:
12,9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0.61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
=7,869元。
㈣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
8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4.26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
=35,78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