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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康正雄 被   告 黃錦楨 被   告 福得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虞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,96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  8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18.78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  =157,752元。 ㈡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:  9,437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15.53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  =146,55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㈢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:  12,9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0.61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  =7,869元。 ㈣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  8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4.26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  =35,78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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