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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  告 王郁婷       王意雲       王孟萱       王名遠 被   告 林添益      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,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 項、 第20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、188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。經查:本件被告林添益之 住所,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轄;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之事務所,屬本院管轄。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連江縣北竿 鄉○○村000 號之民宅新建工地,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 轄。因本件數被告之住所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區域,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,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 法院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原告另向被告三暘營造有 限公司請求死亡補償部分,查原告主張其被繼承人魏旺榮與 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間之債務履行地係在連江縣北竿鄉○ ○村000 號之民宅新建工地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 亦得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。綜上,茲原告就本訴之一部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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