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號
原 告 王郁婷
王意雲
王孟萱
王名遠
被 告 林添益
三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舜錦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
該
住所地之法院俱有
管轄權,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
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
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 項、
第20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
民法第184、188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。
經查:本件被告林添益之
住所,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轄;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
之事務所,屬本院管轄。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連江縣北竿
鄉○○村000 號之民宅新建工地,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
轄。因本件數被告之住所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區域,則依民
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,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
法院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原告另向被告三暘營造有
限公司請求死亡補償部分,查原告主張其被
繼承人魏旺榮與
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間之債務履行地係在連江縣北竿鄉○
○村000 號之民宅新建工地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
亦得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。綜上,茲原告就本訴之一部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林俊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蒼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