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
原 告 太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誌鴻
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
原告因請求補繳
裁判費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,324 元,應
繳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6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蒼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