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告 岏宬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朴
訴訟代理人 吳國義
被 告 李昆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666,2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