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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  告 岏宬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朴 訴訟代理人 吳國義 被   告 李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666,2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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