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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正杰 被 上訴人 輝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03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 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蒼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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