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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銘 被 上訴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2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,556,759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,6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敏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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