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
上 訴 人 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弘銘
被
上訴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2號
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經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,556,759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4,6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