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
原 告 游昀蓁即滿達貨運行
訴訟
代理人 林政雄
律師
林忠熙律師
被 告 周廷彥
被 告 全宥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忠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 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被告全宥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
忠「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楊忠「賀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,於裁定
準用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林俊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蒼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