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畢效勣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智雄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余國豪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
惟有下
列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7萬5,843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2,48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
繕本俾供送達
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秀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