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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徐國銘 被 上訴人 青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9,07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蒼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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