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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102年10月30日新聞 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,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2月28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聯偉紙業有限公司賴│台灣企銀羅東分行 │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│102年7月16日 │33,6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國珍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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