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號
聲 請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志和
訴訟代理人 林曉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
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103年1月21日新聞紙在
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
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5月21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鄭蕉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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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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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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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│通運通企業有限公司│102年11月30日 │138,894元 │FS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羅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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