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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103年1月21日新聞紙在 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5月21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│通運通企業有限公司│102年11月30日 │138,894元 │FS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羅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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