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一涵
代 理 人 邱意今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5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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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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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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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│永豐銀行羅東分行 │(空白) │103年1月20日 │39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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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│永豐銀行羅東分行 │(空白) │102年12月10日 │26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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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│永豐銀行羅東分行 │(空白) │102年12月25日 │42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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