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
債 權 人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耀德
債 務 人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祺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
陸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莊銘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