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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債 權 人 莊連長 債 務 人 磐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鄭正中 債 務 麗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鄭 正中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5樓,此有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(完整姓名)結果附卷可稽,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 又債務人磐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麗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所在地均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3樓,此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附卷可稽, 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 無管轄權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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