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
債 權 人 莊連長
債 務 人 磐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鄭正中
債 務 麗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士勝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
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鄭
正中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5樓,此有全戶戶籍資料
查詢(完整姓名)結果附卷
可稽,是其
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
又債務人磐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麗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
司所在地均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3樓,此有經
濟部商業司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
附卷可稽,
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
無管轄權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陳旺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