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
債 權 人 臺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連城
債 務 人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
拾捌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如主文所示之債權尚未清償,並
主張債權利息起算日為104年8月19日,但依
聲請人所提出之
卷證資料無法釋明利息起算之
法律依據為何,經本院定期間
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
可稽,此部分聲
請
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