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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3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城 債 務 人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 拾捌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如主文所示之債權尚未清償,並 主張債權利息起算日為104年8月19日,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卷證資料無法釋明利息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,經本院定期間 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此部分聲 請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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