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
債 權 人 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輝
債 務 人 陳秋暖
債 務 人 林信男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秋暖、林信男應
連帶給付債權人新
臺幣叁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,債務人等二人
迄今尚未清償
,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惟查,依債權人
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不足以釋明對債務人等二人有債權
之存在,經本院定
期間命
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
達證書
可稽,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二人核發支付命令,
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