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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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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債 權 人 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輝 債 務 人 陳秋暖 債 務 人 林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秋暖、林信男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叁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,債務人等二人迄今尚未清償 ,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債權人 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不足以釋明對債務人等二人有債權 之存在,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 達證書可稽,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二人核發支付命令, 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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