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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安心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惠 債 務 人 礁溪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長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礁溪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計有新臺 幣貳拾肆萬零肆拾貳元迄今未受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經 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相關資料,逾期未補正,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自 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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