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號
債 權 人 安心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春惠
債 務 人 礁溪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韓長照
上列
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礁溪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計有新臺
幣貳拾肆萬零肆拾貳元
迄今未受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等語。
惟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經
本院定
期間命
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相關資料,逾期未補正,此
有送達證書
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自
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書 記 官 莊銘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