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債 權 人 楷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代 理 人 張陸坤 債 務 人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瀚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元,及自支付命 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旺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