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
債 權 人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枝茂
債 務 人 林彤竫
上列
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彤竫計有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
迄今
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惟查,債權人
所提出之江蘇省昆山市人
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之當事人為昆山
昱久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林彤竫,與債權人
無涉,經本院定
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林彤竫之債權存在之資料到院,
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
可稽,故
聲請人請求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