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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債 權 人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茂 債 務 人 林彤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彤竫計有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迄今 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債權人 所提出之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之當事人為昆山 昱久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林彤竫,與債權人無涉,經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林彤竫之債權存在之資料到院,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聲請人請求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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