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5號
債 權 人 吉慷印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垣楨
債 務 人 游濸木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旺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