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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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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真欣渡假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珠 代 理 人 郭美春律師、蔡瑜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吳麗紅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,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   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   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」,查本件聲請拍賣標的   即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暨其上105、146建號受前開   規定之限制,惟聲請人所提抵押權相關文件,形式審查之,   就前開608地號配附105、146建號持分與所有權登記無法相   符,是請提出前開土地、建物就抵押權設定配附持分正確之   抵押權相關文件(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他項權利證明書)   與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暨其上105、146建號土地最  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個人全部,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   人資料請勿隱匿),並請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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