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4號
聲 請 人 真欣渡假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阿珠
代 理 人 郭美春
律師、蔡瑜軒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黃吳麗紅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,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
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
應有部分及其基地
所有權或
地上權之
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」,查
本件聲請拍賣標的
即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
暨其上105、146建號受前開
規定之限制,
惟聲請人所提
抵押權相關文件,形式審查之,
就前開608地號配附105、146建號持分與所有權登記無法相
符,是請提出前開土地、建物就
抵押權設定配附持分正確之
抵押權相關文件(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
他項權利證明書)
與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暨其上105、146建號土地最
新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個人全部,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
人資料請勿隱匿),並請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