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伸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霞 相 對 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部分,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1日 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,內載金額130,240元 ,到期日為民國102年5月6日,詎屆期經提示後,尚有如主 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乙紙,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4年度司票字第34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(新 台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102年4月1日 │130,240元 │102年5月6日 │102年5月6日 │TSNO88230 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一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◎附註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 庸 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