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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號 原  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      黃金亮律師 被   告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興 被   告 亞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被   告 趙月即朝成園藝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     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日下午3時整,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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