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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  告 林坤正 被   告 偉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以 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月12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,是 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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