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
原 告 林坤正
被 告 偉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滄源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以
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
年8月12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可按,是
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郭淑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