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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訴訟代理人 張竣喨       張常偉       黃豪志律師 被上訴人  肯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莉 訴訟代理人 莊夙惠       張漢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 國104年5月18日所為104年度羅簡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 起上訴,本院於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上訴人主張:上訴人前承攬「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暨鄉 民代表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」,並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與被 上訴人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,將其中如附表「原合約工程項 目」欄所示天花板及塊狀式組合隔間牆工程轉包由被上訴人 施作,約明總價承包,並約定總價含稅為新臺幣(下同)37 5萬元。上訴人於工程進行期間為附表「追加減工程項目」 欄所示之追加減工程,經結算上訴人就追加減工程部分應付 工程款數額為14萬5,917元(加計營業稅後為15萬3,213元) ,故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含稅應為390萬3,213元。被上訴人 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(含追加減工程),並經前揭辦公廳舍 新建工程之業主即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於103年3月7日驗收完 畢。惟上訴人僅給付工程款350萬8,100元,尚有39萬5,113 元工程款未付(0000000-0000000=395113),被上訴人自得 依系爭工程合約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。又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5月31日以提出請款單方式,催告上訴人給付工程款,然 為上訴人所拒,依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條所載上訴人應於30 日內付款之約定,遲延利息應自103年7月1日起算。為此依 系爭工程合約提起本訴,聲明求為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39萬5,113元,並加計自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(原審判令上訴人給付39萬5,113 元及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,就被上訴人請求103年7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法定遲 延利息部分,駁回被上訴人之訴。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之訴部 分,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,業已確定)。 二、上訴人答辯以:㈠工程承攬合約書「計價型態」欄固記載「 總價承包,惟375萬元含稅部分則記載於「預定總價」欄, 可見屬預定性質,並非最後確定數額,再觀之合約書第1條 第1項約定「施工款:每月月底依完成數量計價、請款」、 第2條前段約定「本工程因甲方(即上訴人)增減工程數量 時,對於增減數量及結算總價,依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 之。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,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計價」等語 ,可知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按實做數量結算。經上訴人核 算結果,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(含追加減工程)之各工項實 做數量,應如上訴人提出之「工程數量結算明細」所示(本 院卷第209頁),按各該工項合約單價計算結果,系爭工程 (含追加減工程)含稅工程款應為368萬2,978元,是上訴人 僅餘17萬4,878元工程款未給付。㈡縱令如被上訴人所稱, 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採總價承包方式計價,則總工程款亦 應為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數額即含稅375萬元,追加之工程 項目既與原合約工項相同,即不應另予計價,上訴人無從於 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合約總價外,另行請求追加工程之工程 款。㈢本件被上訴人拒絕與上訴人核對系爭工程之實做數量 及金額,以確認尾款數額,於此情形下,上訴人自無從給付 尾款,被上訴人請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云云,並無理由。 三、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,由被上訴人承 攬系爭工程,於工程期間另為追加減工程,以及被上訴人就 系爭工程(含追加減工程)已完工,上訴人則已給付工程款 350萬8,100元等事實,均為上訴人所不爭執,並經被上訴人 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為證,可資認定。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 人尚應給付工程款39萬5,113元,並應加計自103年7月1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情,則為上訴人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 。經查: ㈠ 就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究採總價承包或實做實算 乙節,乃為兩造所爭執。查依工程承攬合約書之內容以觀( 見原審卷第25頁),合約書於「計價型態」欄已載明「總價 承包」等語,依上開契約文義內容,應認系爭工程合約係屬 採總價承包方式計價之契約。而合約書記載「預定總價:37 5萬元(含稅)」及第2條記載:「本工程因甲方(即上訴人 )增減工程數量時,對於增減數量及結算總價,依本合約所 訂單價計算增減之。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,由雙方協議合理 單價計價」等語,上訴人並以上開約款內容抗辯系爭工程合 約應係採實做數量計價之契約云云。然依合約書第2條約款 所載「本工程因甲方增減工程數量時」、「對於增減數量及 結算總價,依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」等語,可知該約 款係針對工程期間遇有上訴人調整工程數量時,就追加減工 程之計價方式為約定;另合約書第1條第1項約定:「施工款 :每月月底依完成數量計價、請款」等情,則係工程款分次 給付之付款辦法之約定,均非可作為系爭工程採實做數量計 價之依據。而依前所述,兩造就系爭工程尚約定可能因上訴 人之故而為追加減工程,則合約簽訂時約定之總價即可能因 嗣後追加減工程而有調整,合約書記載「預定總價:375萬 元(含稅)」等語,與總價承包之約定方式並無不合。上訴 人以前開約款內容抗辯系爭工程合約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云 云,並非可採。 ㈡ 上訴人固另抗辯:倘系爭工程屬總價承包合約,則就附表「 追加減工程項目」欄所示各該工項,既與原合約項目相同, 即不應另予計價云云,然所謂總價承攬是指就特定範圍內之 工程以該價額承攬之謂,至追加工程係指如有超過原約定工 程範圍需求時,就該部分承攬人仍須承攬施作之謂,故總價 承攬未必即不生追加工程之契約變更問題。本件就系爭工程 合約之計價方式,依前述合約書第2條約定追加減工程部分 「應按合約單價計算增減」之內容,可知系爭工程合約除按 約定總價計算外,就追加減工程之與契約所載工作範圍不同 而有變更之情形部分,兩造已約明須按合約所定單價計算, 而增減給付,上訴人抗辯其就追加減工程並無給付工程款義 務云云,亦嫌無據。 ㈢ 被上訴人主張就系爭工程(含追加減工程)業已完工並經宜 蘭縣冬山鄉公所完成驗收等情,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,並有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104年4月15日冬鄉建字第1040006434號函 可稽(見原審卷第75頁),足資認定。則依工程承攬契約書 第1條所定「⒈施工款:每月月底依完成數量計價、請款, 次月10日前付款;⒉尾款:驗收完成15日內付清尾款」之約 定,上訴人自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。系爭工程合約採總價承 包,並就追加減工程另依合約單價計價等情,已如前述,而 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總價為含稅375萬元,有工程承攬合約 書存卷可憑;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期間曾為附表「追加減 工程項目」欄所示追加減工程,並經結算上訴人應付追加減 工程款為14萬5,917元(未稅)等情,亦經上訴人表明不爭 執(見本院卷第83頁),可資認定。則被上訴人完成系爭工 程(含追加減工程)後,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,為原 合約工程項目375萬元及追加工程款15萬3,213元【即14萬5, 917元加計5%營業稅之數額;145917x (1+5%) =153213,元 以下四捨五入】,合計390萬3,213元。又上訴人就本件工程 已給付工程款350萬8,100元之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可認 定,則上訴人尚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,應為39萬5,113元(0 000000-0000000=395113),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 ,應屬有據。 ㈣ 就被上訴人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;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22 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依工程承攬合約書第7條後 段、第1條記載「主辦機關驗收完成,視同本工程驗收完成 」、「尾款:驗收完成15日內付清尾款」等語之約定,可知 上訴人就工程款之給付,乃屬「不確定期限」之債務,依上 開規定,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。查系爭工程(含追加減工 程)於102年12月31日完工,嗣經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於103年 2月11日初驗、103年3月7日複驗而完成驗收等情,乃為兩造 所不爭執,且有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前開函文存卷可佐,則被 上訴人於宜蘭縣冬山鄉公所103年3月7日驗收完成後,即得 依約請求上開工程款。而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5月31日提 出請款單向上訴人催告給付工程款乙情,亦據提出請款單為 據(見原審卷第40頁),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,可資認定。 則依前揭規定,上訴人自103年5月31日受催告之日起,應負 給付遲延之責任,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自該日起加付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至上訴人雖抗辯:被 上訴人拒未會同核對工程施作數量,無從計算尾款云云,然 就原合約工程項目部分既採總價承包,即無另核算實做數量 問題,而追加減工程部分業經完工並經驗收,應認上訴人已 依上訴人要求增減之工程數量施工完畢,上訴人以被上訴人 未會同核算施工數量為由,抗辯不得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云云 ,並無理由。 五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合約,請求上訴人給付39萬 5,113元,及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(被上訴人請求103年 7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經原審判決敗訴後 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上訴,不在本院審理範圍)。原審為被上 訴人勝訴之判決,理由雖有不同,然結論並無二致,仍應予 維持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,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次│工 程 項 目 │數量 │單位│單價 │複價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 │原合約工程項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㈠ │天花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明架玻纖天花板 │1660 │㎡ │409 │678,94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明架抗濕複合天花板 │218 │㎡ │426 │92,86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暗架矽酸鈣天花板 │505 │㎡ │811 │409,555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造型鋁板天花板 │103 │㎡ │3,847 │396,24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鋁擠型細條紋鋁板天花板 │37.5 │㎡ │3,573 │241,17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㈡ │塊狀式組合隔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隔間上方木作封牆 │221 │㎡ │629 │139,00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全板式塊狀組合式隔間牆 │480 │㎡ │2,200 │1,056,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霧玻璃塊狀組合式隔間牆 │47.3 │㎡ │4,301 │203,43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清玻璃塊狀組合式隔間牆 │20.2 │㎡ │3,614 │73,00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白板(烤漆)玻璃塊狀組合式隔間牆 │4.9 │㎡ │6,161 │30,18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D1視窗單開機製門扇(鋁框)W100xH216cm │23 │樘 │9,511 │218,75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D2視窗單開機製子母門(鋁框)W150xH216cm │2 │樘 │16,128 │32,25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㈢ │營業稅 │5 │% │ │178,57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小計 │3,750,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 │追加減工程項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㈠ │102年11月26日報價單所載追加減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42,06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│ │1 │暗架矽酸鈣天花板 │23.45 │㎡ │ 811 │19,01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a.1樓挑高四周門窗上方暗架包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b.1樓鐵捲門箱暗架包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樓挑高造型鋁板四周木作矽酸鈣板立牆 │53.6 │M │430 │23,04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㈡ │102年12月4日報價單所載追加減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38,28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│ │1 │修改部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1樓辦公區走道高度改280cm暗架骨架修改工資 │3 │天 │2,500 │7,5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2樓議事廳天花板上層修改至下層同高 │3 │天 │2,500 │7,5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增加部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2樓議事廳天花板上層修改至下層同高明架增加 │13 │㎡ │409 │5,31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3樓辦公區天花板升至295cm增加組合隔間增加 │12.96 │㎡ │2,200 │28,51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減少部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2樓議事廳天花板上層修改至下層同高暗架減少 │13 │㎡ │811 │-10,54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㈢ │103年1月7日報價單所載追加減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60,5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│ │1 │1樓代表會主席大門單開修改為子母門(145x220 │1 │樘 │25,000 │25,000 │ │ │ │cm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2樓議事廳新增子母門(145x220cm)合原隔間修改│1 │樘 │35,500 │35,500 │ │ │ │及四周補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㈣ │103年3月20日報價單所載追加減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5,06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│ │1 │紗面玻纖天花板材、明架式、2x2x15mm │片 │15 │135 │2,025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矽酸鈣板、3x6x6mm │片 │1 │250 │25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T bar骨架、4" │支 │5 │20 │1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T bar骨架、2" │支 │5 │10 │5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L型收邊料、10" │支 │1 │40 │4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工資(半天) │人 │2 │1,300 │2,6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小計 │145,917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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